每到夏季,人民公園、道路兩旁等公共區(qū)域的果樹,常常掛滿果實,行人不顧危險攀爬果樹采摘果實的不文明行為時有發(fā)生。那如果行人在采摘路旁果實過程中發(fā)生意外受傷事件,責任由誰承擔呢?希望下面這個真實案例可以帶領大家對風險自擔有更多的思考。
案涉某村河堤旁邊常年栽種楊梅樹,楊梅樹的所有人為該村村委會。種植楊梅樹僅為觀賞用途,該村委會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楊梅采摘服務。吳某系該村村民,其私自上樹采摘楊梅時不慎從樹上跌落受傷。隨后,該村委會主任撥打120救助,在急救車到來之前又有村民將吳某送往市區(qū)醫(yī)院治療,由于脾臟破裂,吳某于摔倒當日搶救無效死亡。吳某子女以該村委會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起訴該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共計60余萬元。
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情后認為,安全保障義務內(nèi)容的確定應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之內(nèi)。該案村落河堤屬于開放式區(qū)域,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楊梅的旅游項目,且楊梅樹本身自然生長未造成人身安全隱患,若要求某村委會對村落河堤內(nèi)的所有樹木加以圍蔽、設置警示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顯然超過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采摘楊梅的危險性,并自覺規(guī)避此類危險行為。吳某私自爬樹采摘楊梅,不僅違反了該村村規(guī)民約中關于村民要自覺維護村集體的各項財產(chǎn)利益的村民行為準則,也違反了愛護公物、文明出行的社會公德,有悖公序良俗。吳某墜落受傷系其自身過失行為所致,某村委會難以預見并難以預料吳某私自爬樹可能產(chǎn)生的后果,不應認為某村委會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并且該事故發(fā)生后,某村委會亦未怠于組織救治。吳某因私自爬樹采摘楊梅不慎墜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某村委會對吳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危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有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安全保障責任的規(guī)定。在本案微觀層面,無安全措施的隨意爬樹行為可能給人身帶來的危險,是一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非常豐富生活經(jīng)驗的老人完全可以憑借生活常識即可以識別、判斷的,對這種人盡皆知的風險,不需要再進行風險提示。所以,老人私自爬樹采摘楊梅墜落后不幸死亡的后果,雖令人惋惜,但老人近親屬要求村委會承擔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成年人是自身風險的第一責任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是對家人負責,成年人自甘風險理應自負其責。
在社會宏觀層面,我們要看到這個判決給社會傳遞出的正義信念。該案判決旗幟鮮明地表明,國家法律對于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予鼓勵、不予保護,如果“誰鬧誰有理”、“誰傷誰有理”,則公民共建文明社會的道德責任感將受到打擊,長此以往,社會的道德水準將大打折扣。本案再審判決明確對吳某的不文明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認為吳某對自己墜亡后果自行擔責,倡導社會公眾遵守規(guī)則、文明出行、愛護公物、保護環(huán)境,共建共享與新時代相匹配的社會文明,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胡倩)